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税务行政自由裁量
文章目录
一、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外部规制的局限性
(一)立法规制的局限
1.立法机关难以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精准的定位
2.立法机关侧重纠正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引发消极反应
(二)司法规制的弊端
1. 司法机关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体现为空间和时间的狭窄性
2.法官对税务纠纷纠偏能力不及于税务官员
(三)公民参与的缺陷
1.公民参与的意见难以形成
2.公民不愿参与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税务行政自制的优势与可能
(一)税务行政自制的主观能动性
(二)税务行政自制的专业性
(三)税务行政自制的实时性
三、税务行政自制规范自由裁量权的途径
(一)原则指导:比例原则的应用
(二)文本依据:科学的裁量基准
(三)程序管理:内部的层级监督体制
四、结语
文章摘要:税法学传统观点认为,充分信赖并完全依靠立法权、司法权和公众参与,能够有效实现监督和规制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三者的有机结合可达到行政规制的最佳效果。然而在实践中,三者的规制虽作用明显,但存在诸多局限性。基于此,税务机关内部开展的一系列规制自由裁量权的方法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行政自制的角度出发,以税务机关为主体,借助于比例原则的应用、科学地裁量基准和层级监督体制来约束税务机关自身的行政行为,亦是规制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有效途径。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2.1;F812.42